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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始终存在一种“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律师把庭审环节当成辩护的主要场域,甚至唯一场域,而忽视庭审外尤其是庭审前的辩护活动。审前既不与检警机关设法沟通,也未能说服其作出任何有利于己方的决定;庭审辩护又以宣读根据卷宗撰写的辩护词为中心。这一模式的形成,与审前制度空间的局限、刑事辩护理念的偏差、审前辩护技能的欠缺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导致了诸多消极的后果,尤其是辩护效果...
印证是中国司法证明的传统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生命力。印证不同于完备的证明,是一种非饱和性、进阶性论证。印证最基本的运行方式是“相互”,其对立面是孤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的前提是“非同一来源”,其理论基础是“概率叠列”。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口供印证勘验笔录”的证明方式使用不当,就会出现实践偏差,应予以重视。印证理论的发展不必与自由心证相纠缠,而应以信念理性为心理认知基础,印证调控外在,信念理性规划内在,...
证券法上“证券”的定义问题是证券法的第一问题。证券是投资者为了获取利润而取得的代表投资性权利的凭证或合同,投资者之间共同进行了投资或者它允许投资者对外拆分转让该证券,它具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且该风险未受其他专门法律的有效规制。换言之,证券具有投资性、横向共同性和风险未受规制性(或风险裸露性)三大本质特征。简言之,证券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共同投资,风险裸露”八个字。凡是符合该定义的凭证、产品或合同都是证券...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和第104条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作出全新诠释,其分为证据收集合法和证据评价合法两个层面,前者并非后者的必要条件。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的规范意旨,仅当取证方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严重侵害人格权或基本诉讼权利时,法官才得将证据资料排除在证据评价的范围之外。作为概括条款,该规范在“严重侵害”的判断上赋予法官权衡权限。为此,法官应当根据取证违反的不同位...
社会信用法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制定这部法律的首要问题是立法模式如何选择,核心问题是信用主体、客体如何界定。以信用主体和客体界定为视角展开学理论证,是研究社会信用法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的重要进路。关于信用客体,社会信用立法应当将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纳入社会信用法的调整范围;关于信用主体,基于构建公私一体遵循的诚信价值观需要以及当前公私融合、“对事调整”综合立法的实用主义观念,公权力主体的信用问题应当...
反垄断与监管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需要辨析。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反垄断与监管两种治理机制二元分治,在动态中调适相互关系,既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平台经济的出现,对二元分治结构传统治理手段提出挑战,需要再次调适两者关系并推进数据监管。当今各国平台经济治理正进入重构期,将直接决定国家竞争力与数字经济发展未来。我国平台经济治理面临二元分治结构缺位与数据监管能力滞后等挑战,...
国家主权原则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面临着诸多因素的影响,日益凸显的气候变化问题也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提出了新的挑战。目前,少数发达国家力求采用单边PPM贸易措施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方式,由于单边PPM贸易措施具有单边性和域外性的特点,会对出口国的国家主权产生严重威胁。此外,气候变化也威胁到了一些国家对其领土和居民的主权权力,这就要求其他国家尤其是主要排放国要尊重和保护这些国家的国家主权。本文以单边PP...
软法效力是软法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事项等维度中所具有的作用力。软法效力的本源,也就是法律效力的本源,是利益导向机制。软法效力的构成有三要件:软法规范、利益导向机制、维度。软法效力的内容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实现力和保护力。制式欠缺情形的不同,导致软法效力强弱程度有别,从而形成软法整体上的效力渐变梯度。
传统国际法上存在的关于条约保留制度的“全体一致规则”,经由国际法院1951年咨询意见、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被完全否定,从而确立了条约保留的效力由各缔约国分别判定的新制度。但人权条约的特殊性又使得条约保留制度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2002年中国法学界集体课题组《关于批准和实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建议书》所提出的对该《公约》第19条和第22条应提出符合中国法律的“解释性声明”,无...
规制性规范的违反与侵权过错的判定之间是何种关系,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此不存在统一的明确意见。通过比较法的外在观察和内在理由的探寻,可依据规制性规范是否具有保护他人之目的而界定其对过错判定的不同影响。违反保护性规范可通过表见证明规则而推定行为人过错的存在,行为人可反证其就违反保护性规范或法益侵害无过错而推翻上述推定。违反非保护性规范,或者虽违反保护性规范但受害人或被侵害法益处于该规范保护范围之外的...
应当区分返还财产与返还原物,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中的返还财产解释为返还原物。我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不同,体系与内容不同,是由两国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关系决定的。我国民法严格区分义务(债务)与责任,是返还原物责任请求权的理论根据。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优点:有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益;有利于简化立法,便于司法;使物权法与债法的界限更加清晰;有利于发挥我国民法既是行为规...
拟议中的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应当确立国际条约规范优先适用原则,以解决国内法规范与条约规范之间可能出现的差异和冲突问题;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将国际刑事法院与“外国”平等看待,采用相同的标准处理由国际刑事法院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对于以资产追缴为目的开展的刑事司法协助应当掌握比较严格的审查条件,需要对“财物”一词作出特别解释;在为执行外国没收令规定具体条件时,可以不要求以有关人员被判定有罪...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政府化解以至于最终消除周边海域争端的一个政策提案,它的提出甚至早于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中国政府立场始终如一,今后也没有改变的迹象。《公约》第15部就争端解决的程序,设定了一个非常复杂但又巧妙的制度;《公约》第74条第3款和第83条第3款也为最终划界前化解以至于消除争端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的对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两者均为我国处理...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对引进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责理论呼声很高,然而,作为一种外来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自身有诸多值得质疑之处。客观归责理论实际是因果关系理论而非其自身定位的构成要件理论;它早已超越对归责问题的探讨,而渐至成为与可罚性概念相当的犯罪成立理论;它在“客观归责”的同时其实也一直在进行着“主观归责”;它以模糊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代价进行归责判断,从而极大地削弱了阶层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人权保障机能;...
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法律の错误)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