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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示范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所在,礼法融合是化解婚姻纠纷以护家兴业、经纬天下的历史逻辑与实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作出许多重要论述,特别是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督促领导干部从严管好亲属子女。夫妇之义久合以避免任性离婚,实为敦睦家风与稳定家业、实现国家兴盛的根基。这既是践行孟子视义为人生的价值所在,“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目的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围绕上述目标和追求,切实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减刑、假释监督案件,检察机关务必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不断提升减刑、假释精准监督能力和水平,确保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
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减刑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全程监督。
以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为方法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话语,需要增强跨学科意识,超越部门思维惯习,构建多元主体环形协商、协作、协同程序模式,完善检察建议管理机制,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强化协商式监督模式,完善协商、协作、协同治理模式的规范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设立巡回法庭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创新。中国现行四级法院体系中,每一级法院都可以进行巡回审判,但并未作为一项制度来实施。
刑法第48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为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独创,它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简称,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一般认为死缓不是独立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它对于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所规定的终身监禁,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第51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故判处死缓后会出现不同结局。根据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处理结局有四种情况。
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